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 广东省图书文化信息协会,英文名称: Guangdong  Library Cultural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DL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东省图书馆界、图书出版发行机构、文化信息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服务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促进全省图书馆领域、图书出版发行及文化信息单位与从业者的团结与交流,加强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观摩活动,充分发挥协会的平台、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开发利用图书文化信息资源,促进我省图书文化学术研究和图书文化信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范围主要为广东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图书馆事业、图书编撰出版发行及文化交流、学术研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组织开展省内外的图书信息文化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    组织开展图书馆科学管理、图书评论、书刊编辑出版发行、书画艺术等文化专题研讨、会展等活动,为会员提供研讨、展示、交流平台;

(四)    开展对会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会员的从业水平;

(五)    建设专业网站,收集、传递图书文化信息。组织编撰图书文化信息事业发展的相关专业书籍与资料;

(六)    组织会员对图书编撰选题、图书发行招投标、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科研课题申报等进行咨询,推广相关研究成果;

(七)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选、表彰、宣传广东图书文化信息界的好人、好书、好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图书文化。

(八)    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组织优秀会员评选、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    在广东省图书文化信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资历和业绩;

(三)    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及专家学者;

(四)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文化信息工作的研究者;

(五)    对促进图书文化信息事业发展有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免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若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临时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4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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