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教育厅: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

 

一、采购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

分类

禁用内容

关键词

禁用

等级

(一)

采购人

1.未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

强制性

2.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工程、货物及服务类,特别是货物中的材料类以及服务类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

强制性

3.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及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财政性资金

强制性

4.未按照预算法规定申请并落实经费,或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预算、采购标准

强制性

5.未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未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不进行价格测算;

市场调查、价格测算

强制性

6.设定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

强制性

7.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计划

备案

强制性

8.对列入批量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特殊要求除外)不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或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

强制性

9.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未经批准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公开招标、化整为零、规避

强制性

10.实施采购及招标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审核手续并取得批准;

审批手续

强制性

11.错误理解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并将其作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拖延

强制性

12.片面理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并将其作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理由;

价格总额

强制性

13.片面理解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并将其作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单一来源

强制性

14.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法人

强制性

15.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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